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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89号)

阅读次数:1549   发布日期:2016-10-20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跨境电商总体上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大约有4万多卖家,在各类平台上开设跨境出口网店30多万个。2015年,全省实现跨境电商出口40多亿美元,约占全国的16%,居广东之后列全国第二位。跨境电子商务,已然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但随着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失和不匹配已日益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浙江本地实际,省商务厅会同省统计局、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浙江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5个部分24条。

 

  经营主体管理:根据业务不同,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分成四类,即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电商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备案登记相关材料,可办理相关业务。此外,各相关牵头部门应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制度、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机制,并重点培育一批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

 

  产业支持政策:经备案登记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根据财政、税收、海关等有关规定,可享受有关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示范创建、通关优先、报检便利等各项政策。此外,省商务厅会同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建设一批具有保税功能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物流仓储中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B型保税区建设跨境电商公共仓储。

 

  监督管理: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对其上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发生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信息更新,省商务厅牵头应用大数据手段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将取消备案,并不再享受各项便利服务和支持政策。

 

三、办法出台将对我省跨境电商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分支,在促进国内的进出口,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规模也在不断增长,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发展中存在的监管体系不全、结汇方式不合理等制约因素,此次《办法》的出台将更为我省跨境电商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一是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通过将原先小邮包为主的跨境电商模式升级为B2B2C的大进大出备货模式,实现浙江跨境电商的规模化发展,并在创新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实现跨境电商发展体量和质量的双增长。

 

  二是提高政府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水平。将跨境电商业务流程集中起来,使各业务数据都被纳入跨境电商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采集等技术切实掌握真实的跨境电商发展情况,为政策兑现、政策制订和产业规划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撑。

 

  三是提高通关通检效率,避免虚假贸易。通过搭建“单一窗口”的跨境电商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各个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互动共享,从而实现跨境电商报关、报检、结汇、退税等业务流程的一站式办理,为跨境电商主体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同时,通过各方数据的比对,尤其是与第三方平台销售数据的比对,杜绝虚假贸易,规范跨境电商市场秩序。

 

四、如何组织实施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办法

 

  《办法》的组织实施是政策落地的关键。下阶段,省里将从三个方面推进《办法》的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小组成员单位,加快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协调配合,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形成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强大工作合力。二是开展先行先试。继续依托杭州、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改区、省级产业集群跨境电商等试点示范载体,加快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服务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三是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按照《办法》要求,省、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跨境电商管理及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具体落实配套政策。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确保《办法》各项举措及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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