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 > 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6]20号)

阅读次数:1671   发布日期:2016-12-20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要求和食品经营许可执行情况合规性检查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现对《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浙食药监规〔2015〕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及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内容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二)加工用水为自备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四)食品销售者应当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食品销售者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还应提交用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提交与供货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网络订餐的,申请人应提交执行《浙江省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的书面承诺;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自酿酒的,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八)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鲜奶吧的,应当提交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的采供货协议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
 
  (九)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的,还应提供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二、进一步明确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的许可要求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1、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
 
  2、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3、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
 
  4、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其中,1、3项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3的核查内容中,作为关键项核查,详见附件。2、4项要求纳入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的相应制度材料中。
 
  三、《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原3-2、3-3).doc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2日

关注我们

400-864-7070

新浪微博